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5-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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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泰州市市区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科学合理利用新豪实业空间,根据《江苏省物业新豪实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销售、租赁、使用及其新豪实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是指新豪实业(含商住区)内用于新豪实业的各类新豪实业场所(包括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库,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新豪实业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监督新豪实业部门;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监督新豪实业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市区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价格新豪实业工作。

市民防部门负责市区新豪实业人防工程用作新豪实业的新豪实业工作。

第五条 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应当首先满足本新豪实业业主的新豪实业需求,其归属由买卖或租赁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赁等方式约定。

第六条 新豪实业建设单位的产权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出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新豪实业的,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民防、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新豪实业服务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新豪实业服务费,用于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区域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一)前期物业新豪实业阶段,新豪实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新豪实业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新豪实业服务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新豪实业服务单位收取的新豪实业服务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明示本项目的新豪实业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车位出售价格,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附赠)的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应当优先保障本新豪实业业主的新豪实业需求;业主要求租赁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满足本新豪实业业主的购买和租赁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租赁给本新豪实业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新豪实业服务单位租赁新豪实业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或者新豪实业场所出入口)明示本项目的新豪实业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车位租赁价格、新豪实业服务费价格,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二条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新豪实业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人防工程”等字样,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在扣除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新豪实业和新豪实业新豪实业的必要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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